省应急管理厅公布2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1-23 13:29 字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事故隐患,现公布2起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贵州红四渡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镇红四渡酒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存在未对污水应急池、调节曝气池、生化池、分解酸化池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磨曲车间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等2项问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上述2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贵州省仁怀市波波贵宴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存在特种作业人员袁某(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公司生产部2023年7月3日5时18分至5时45分1号窖池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没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意见和负责人审批意见等2项问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上述2项问题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