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要素 |
内容 |
1 |
案由 |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等 |
2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天柱县大河边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天柱县大河边重晶石矿(整合)一采区主要负责人钟方晓 |
3 |
被处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27556619044A |
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余焕福 |
5 |
被处罚单位/个人地址 |
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天柱县邦洞镇街道大河边村 |
6 |
处罚事由 |
2022年3月,一采区管理层组织对井下排水设备和电缆进行拆除;5月26日至6月13日,在地面监控室的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开机使用、井下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没有向应急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一采区主要负责人钟方晓安排人员共18天、57人次入井进行冒险作业。 |
7 |
违反条款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8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
9 |
处罚结果 |
对天柱县大河边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处以7.8万元罚款,对一采区主要负责人钟方晓处9千元罚款 |
10 |
处罚机关 |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
11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应急罚〔2022〕执法5号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