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明确,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作为2023年增发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领域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有权对该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现对该类项目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公布。
一、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4.《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5. 其他与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