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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应急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应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研究修订了《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30日    

附  件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省级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救灾资金是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贵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贵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防减救灾委、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特殊情况,由省应急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准后予以补助。

省委、省政府有相关工作要求的,按工作要求和规定程序落实。

第三条 省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省应急厅负责提出预算管理及省级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省级救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省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和规定做好灾情上报、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优先、注重时效、专款专用、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省级救灾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根据国家及省级救灾救助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并确定相应的省级补助标准。

第六条 省级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及测算标准

(一)受灾人员救助支出。

1.抚慰遇难(失踪)人员家属补助支出。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省级测算标准为,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每人2万元。

2.过渡期生活补助支出。用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发放基本生活救助。省级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3.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支出。用于居民住房因自然灾害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的,对房屋所有人发放恢复重建补助。省级测算标准为,经审核确认的因灾倒塌(含严重损坏)对象每户2万元。对住房不同程度损坏需修复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助标准自行补助。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临时)救助支出。用于向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予以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发放基本生活救助。省级测算标准为,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每人不低于150元(含用于冬春救助的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二)应急救灾支出。

1.应急救助支出。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应急期间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省级测算标准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2.因旱饮水困难救助支出。用于向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不含因气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救助。省级测算标准为,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

3.人员搜救、排危除险支出。用于组织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人员开展临灾避险转移支出;用于自然灾害排危除险、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等应急处置支出。

4.救灾装备物资支出。用于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的紧急采购、租赁、征用等支出;中央下拨、紧急采购、紧急租赁、紧急征用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的运输支出。

(三)日常救灾支出。

1.省级救灾物资采储支出。用于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代储费用、储备物资保险费用等支出。

2.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等支出。用于省级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费用支出。

3.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用于省级开展应急救援航空器租赁、航站应急救援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

(四)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抢险救灾事项支出。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种奖金、津贴、福利支出。

(二)“三公”经费支出。

(三)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省应急厅结合常年灾情等因素,按规定编制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年度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需进行预算调剂和调整,以及年初预算未落实到市县或项目的,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

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地区市(州)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救灾资金。

(一)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遇难(失踪)人数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受灾人员救助支出项目涉及内容情况。

(二)应急救灾资金申请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调拨发放物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排危除险和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紧急情况项目资金申请理由、依据、金额等内容。

(三)日常救灾资金申请应按照“先审查、后入库”原则,严格预算编制审核和项目入库,通过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条 受灾人员救助资金主要根据因灾遇难(失踪)人员、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需冬春生活救助人口、倒损住房需重建对象等情况等进行测算。应急救灾资金主要根据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受灾地方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度、灾情统计以及救灾装备物资的紧急采购、紧急租赁、紧急征用和运输等费用需求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对未达到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可由省应急厅根据受灾地区相关受灾数据,比照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资金支出项目和测算标准等因素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省应急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视灾情状况,商省财政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清算办法,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省级资金清算。

第十三条 省应急厅对受灾地区报送的救灾资金申请文件予以审查,核实受灾相关数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防减救灾委或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省应急厅核定资金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

第十四条 日常救灾资金申请与拨付。申请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巨灾保险等日常救灾资金补助的,按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拨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省级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收到救灾资金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级使用救灾资金的方案,细化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应于预算批复下达之日起60天内,将本区域资金支出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文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备案,并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控,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救灾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 省应急厅根据要求开展年度救灾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使用救灾资金;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章  省级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预算指标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严禁挪用国库库款,不得无故滞留、拖延拨款。市(州)、县(市、区、特区)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救灾救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省级财政救灾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省级救灾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省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并加快执行。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用于自然灾害救灾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省级救灾资金用于前文所述受灾人员救助支出时(不含紧急临时救助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发放;用于前文所述应急救灾支出时,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灾情统筹安排。市(州)、县(市、区、特区)应在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对受灾人员分类实施救助,救助重点是受灾区和受灾户,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付,不得优亲厚友。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应急厅按规定做好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拨付工作。省应急厅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救助工作,核查评估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救灾需求,提出省级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省级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省级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不定期开展重点检查或抽查,对省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州)、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比照本办法制定市(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于自然灾害救灾的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期限到2029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