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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县(市、区、特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黔应急〔2023〕23 号)有不一致的,以该基准为准。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2024年11月19日